“綠”是自然的主色調,象征著生命、健康、活力與希望。然而,“綠色”并非一個可以隨意填充的筐,尤其在當前綠色礦山建設加快推進的背景下,一系列“綠色”概念交織出現——綠色勘查、綠色開發、綠色礦山、綠色礦業、礦山生態修復、環境修復、生態恢復、生態重建等,概念混用、泛化現象日益突出。
若不加以辨析,極易陷入“泛綠”誤區,導致政策執行偏差、企業認知混亂,甚至影響綠色轉型的實際成效。因此,厘清這些術語的內涵與邊界,具有重要的理論和實踐意義。
1. 綠色勘查:找礦過程的生態約束
綠色勘查是以綠色發展理念為指導,通過優化地質找礦的技術手段、設備和工藝,最大限度減少對生態環境的擾動,實現地質勘查全過程環境影響最小化的一種新型勘查模式。
它強調在未形成礦山之前的普查、詳查、勘探階段,就將生態保護前置,避免傳統“先破壞、后治理”的路徑。例如,采用模塊化鉆機、可降解泥漿、生態便道等技術,減少地表擾動和植被破壞,是“找礦”與“護綠”并重的先行環節。
2. 綠色開發:礦山全周期的綠色管理
“綠色開發”在此語境下是狹義概念,特指礦山建成后的資源開發行為。根據《礦產資源監督管理暫行辦法》,“開發”以取得采礦權為前提,屬于礦山企業的專屬活動,不包括地質勘查階段的普查、詳查。
綠色開發是綠色勘查、清潔開采與綠色使用的集成,涵蓋礦產資源開發全過程的綠色化管理,目標是實現資源高效利用、能耗物耗降低、污染物排放受控。其核心包括:
綠色設備:采用節能、低排放的開采與加工設備;
綠色工藝:應用先進技術減少污染,提升資源回收率;
綠色管理:建立全鏈條的環保制度、審核機制與信息公開體系;
排放標準:污染物排放嚴于國家現行標準,體現“更高要求”。
綠色開發的本質,是將環境成本內化于生產過程,實現經濟效益與生態效益的統一。
3. 綠色礦山:全生命周期的系統性建設
綠色礦山不是簡單的“種樹綠化”,也不是階段性環保工程,而是貫穿礦山規劃、設計、建設、運營、閉坑全過程的系統性工程。
它涵蓋六大核心維度:開采方式科學化 、資源利用高效化、企業管理規范化、生產工藝環保化
礦山環境生態化 、社區關系和諧化。
一旦礦山閉坑停產,其“礦山”屬性消失,便不再屬于“綠色礦山”范疇,后續的生態治理應歸入“廢棄地生態修復”或“生態重建”領域。綠色礦山強調的是“邊開采、邊治理、邊恢復”的動態平衡,而非事后補救。
4. 綠色礦業:產業層面的可持續發展范式
綠色礦業是相對于傳統“黑色/褐色礦業”而言的,是生態文明時代對整個礦業體系的重構。它以綠色發展理念為統領,貫穿礦產資源從勘查到閉坑的全鏈條,追求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生態效益的協調統一。
綠色礦業不僅是技術升級,更是戰略轉型,其內涵包括:
綠色規劃:科學布局,避讓生態敏感區;
綠色技術:推動低碳、智能、循環技術應用;
綠色政策:完善激勵與約束機制;
綠色管理:構建透明、規范的治理體系。
綠色礦業不是對傳統礦業的否定,而是對其的超越與升華,是從“資源掠奪型”向“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轉變的必由之路。
5. 礦山生態修復:受損系統的整體重建
礦山生態修復是指運用生態工程學原理,對受破壞的礦山生態系統進行整體性修復與改善,使其恢復或接近原有生態功能的過程。它強調人為干預下的系統性重建,目標是恢復生物群落、土壤結構和生態循環。
與單純的“綠化”不同,生態修復關注的是生態系統的結構完整性與功能可持續性。
6. 礦山環境修復:污染治理的技術路徑
礦山環境修復側重于污染物的清除與降解,通過物理、化學或生物手段,將受污染的土壤、水體等恢復到未污染狀態。
環境生物修復:利用微生物、植物降解污染物;
環境生態修復:通過構建人工生態系統實現自凈。
環境修復是生態修復的組成部分,更偏向于“治污”,而生態修復則涵蓋更廣的生態功能恢復。
7. 礦山生態恢復:回歸原始狀態的“完全復原”
生態恢復強調在人為輔助下,借助生態系統自我調節能力,使受損系統盡可能回歸到干擾前的自然狀態。它要求最小干預,追求生態結構、物種組成、演替過程的“原真性”與“完整性”,是一種理想化的、接近自然的恢復路徑。
8. 礦山生態重建:面向未來的主動再造
生態重建則更具主動性,既可以是恢復原有生態系統,也可以是建立優于原狀的新生態系統。其目標不僅是生態恢復,更是適應人類生產與生活需求的“再創造”,如將廢棄礦坑改造為人工湖、生態公園或新能源基地。
綠色礦山建設的再認識
綠色礦山建設是一項系統工程,涵蓋礦區環境、資源開發方式、綜合利用、節能減排、科技創新、企業管理六大方面,缺一不可。評價采用“雙達標”機制——一級指標與總分均需達標。
申報綠色礦山的前提條件包括: 證照合法有效、 三年內無行政處罰、 未列入異常名錄、
符合新建或生產礦山標準、 礦區不涉及自然保護地。
值得注意的是,即便暫未達到綠色礦山評選標準,企業也應持續推進綠色建設。多地已明確“綠色礦山建設”時限,如內蒙古要求2025年底前所有礦山必須達標,否則退出。
此外,礦山生態修復、環境修復、恢復與重建雖屬綠色礦山評價體系中的“礦區環境”和“資源開發方式”部分,但合計占比約12%,遠非全部。完成“綠化”不等于建成“綠色礦山”,切不可本末倒置。
結語
“綠色”不是標簽,而是理念、路徑與標準的集成。唯有準確理解綠色勘查、綠色開發、綠色礦山、綠色礦業及各類生態修復概念的差異,才能避免“泛綠化”傾向,走出“種樹即綠色”的認知誤區,真正實現礦業高質量發展與生態文明建設的協同共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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