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全國綠色礦山的建設工作的推進,關于采礦各類事宜各省紛紛出臺了相應政策并在不斷修修訂完善中。 日前,福建省自然資源廳就該省政協與人大關于石材石料礦權年限及審批權限下放的兩會建議,進行了部分關鍵問題的回答。
一、石料采礦權所有期限的問題
為了保障重點項目的石料需求,在去年12月,福建省自然資源廳出臺了《關于加強礦業權管理工作的通知》,該通知明確指出新建設的建筑石料(石材)采礦權,必須為重點項目配套。
在近年來,全省各地都為各類重點項目相應配套了一批建筑石料礦山,但有些重點項目結束后,配套石料礦山仍在開采的現象產生,因此這個問題也亟待解決。
福建省資源資源廳早在2014年12月出臺了《關于加強礦業權出讓管理工作的通知》,當中就明確規定允許新設建筑石料礦山,但要“退出一個,才能新設一個”,并且礦權年限為5年。
目前,隨著福建省基建項目對建筑石材的需求不斷加大,但另一方面不少石料礦山選點因為林業、生態問題而無法出讓,為了有效緩解省中心城區建筑石料緊缺的困境,加大機制砂產業供給結構性改革,福建省資源資源廳在2019年4月18日《關于2019 年用地用海服務保障現場辦公各地問題答復意見》規定,新設的建筑石料礦山出讓年限可調整為7——8年,其中礦山的實際服務年限為5年,余下的2~3 年則是用于基建及辦理相關手續。
與此同時,福建省自然資源廳正會同省工信廳、住建廳等部門積極貫徹落實國家發改委、工信部等十五部委《關于印發<關于促進石料行業健康有序發展的指導意見>的通知》的精神,細化制訂保障福建省石料平穩供應的實施辦法。
二、礦權審批權限下放是否到位的問題
為了方便與服務石材等各類企業,簡政放權,閩委辦〔2018〕13號大幅調整福建省礦業權審批權限,將原由省廳負責的大部分采礦權審批事項下放至市縣自然資源部門。同時為了避免出現市、縣自然資源部門大礦小開,違規二次授權,違規越權審批情形,自然資源部配號系統統一設置由省廳合規審查后才予以配號,省廳只做政策合規性審查,不進行實質性審查;對符合政策法規的配號申請當場予以通過,不存在二次審批問題。
以上兩點為主要問題的關鍵答復,具體答復原文詳見關于省政協第十二屆三次會議20201143號提案的答復 閩自然資答復〔2020〕58號及關于省十三屆人大三次會議第1242號建議的答復 閩自然資答復〔2020〕36號。